聊城作品著作权登记 聊城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|聊城会计公司|聊城代理记账公司|聊城商标注册:真实、正向、传递价值

当前位置:首页 > 公司资讯 > 聊城版权登记 > 聊城作品著作权登记

版权登记中提到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

日期:2022/10/28 16:57:38 / 人气:0

㈠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直观区别

1、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。例如,表演者表演作品,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,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,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。由此可见,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,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,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。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,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。

2、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,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。

3、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,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。创作,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,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,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。[1]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,所以客观上,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 作者。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,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。

4、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,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,获得利益,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“利益”。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。

5、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,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,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,即“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”。

㈡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

1、邻接权:以主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

如上所述,著作权制度是为了肯定作者们的智力创造而存在的,即使是演绎作品,也是因为其演绎的过程中存在着独特的创造,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稍微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,各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邻接权人,大多属于上述第一种加工工作的行为人,他们之所以不能成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,正是因为他们的做的事属于“没有创造的行为”,否则他们就属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了。邻接权制度的合理性来源于逻辑出发点的转换。只有将分析的逻辑出发点从法律关系的客体转移到主体,邻接权才有了存在的基础。

2、著作权:以客体为逻辑起点的制度

知识产权理论一般认为,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的“表达形式”(Form)所享有的权利。[1]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其实并非作为“思想内容”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,而是智力劳动成果的外在形式。也就是说,当相同的思想内容被用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时候,创造出这些不同的形式的人,各自都对这些“形式”享有无瑕疵的著作权。例如,两位学者都观察到一个相同生物学现象,各自针对这个现象撰写了论文,尽管这两个作品在思想内容上可能完全一致,但他们仍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。正是因为著作权的这种“形式主义”特征,使其区别于同样因为创造性智力活动而形成特别权利的专利制度。作品的这种形式主义特征,也使作者以外的其他人有可能对其进行再加工。从逻辑上讲,加工行为可以被分为两类:一是完全没有改变原作的表达形式,而只是改变了固定这种表达形式的载体;二是在加工的过程中,产生了不同于原作的新的表达形式,甚至产生了新的思想内容。


评论

发表